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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_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

2025-08-16 00:24:09 | 人围观 | 评论:

商场业主委员会章程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
业主委员会章程是基本的办事准则

今天,CN人才公文网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,供大家阅读参考。
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1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1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组织名称、地址
名: 商住区业主委员会(以下简称业委会). 地址: xx区xx街xx号

所辖区域范围: xx区商住区

第二条 本业委会是xx区商住区业主对物业、商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。

本业委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(以下统称业主大会)选举产生,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
本业委会自相关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。每届任期5年。
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2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2

第三条 本业委会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、监督、指导。

第四条 本业委会的宗旨是: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、使用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物业的合理、安全使用,维护本商住区内的公共秩序,创造整洁、优美、安全、舒适、文明的市场运营环境。
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3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3

第五条 本业委会的组织: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1名,委员3名。

第六条 本业委会的权利:
(一)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,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、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;

(二)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;

(三)检查、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;

(四)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;

(五)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;

(六)监督公共建筑、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、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;

(七)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第七条 本业委会的义务:
(一)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;

(二)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,接受业主的监督;

(三)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,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;

(四)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,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;

(五)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;

(六)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、指导。

第八条 本业委会作出的决定,不得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相抵触,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,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。
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4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4

第九条 本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,委员可连选连任。

第十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;

(二)热心公益事业;

(三)组织协调能力较强,在业主中有威信;

(四)身体健康,有行为能力;

(五)办事公道,品行端正,无劣迹。

第十一条 委员的职责:
(一)参加业委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;

(二)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;

(三)参与业委会的决策;

(四)听取业主、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;

(五)完成业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。

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:
(一)已不是业主;

(二)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业委会会议的;

(三)辞职被接受的;

(四)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;

(五)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;

(六)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。

第十三条 姘的停任和增补,由业委会提名,提交业主大会批准。
业委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,并提供有关材料。

第十四条 姘停任时,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业委会的资料、财物等移交给本业委会。

第十五条 本业委会主任、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。

主任的职责:
(一)负责召开业委会会议;

(二)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;

(三)代表本业委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;

(四)管理印章;

(五)经业主大会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。
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5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5

第六章 会 记

第十六条 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。有2/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、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业委会特别会议。

第十七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,主任因故缺席时,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。
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。

第十八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。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作为缺席对待。
会议作出的决议、决定,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,并向全体业主、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。

第十九条 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,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(街道办事处、派出所等)、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、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,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。
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6

商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6

第七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

第二十条 本业委会经费从经营用房经营收入列支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业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:
业主大会、业委会的会议费;有关人员的津贴;刻制印章、挂牌费;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。本章程未尽事项,由业主大会补充。

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,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。

第二十三条 解散业委会,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,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,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